【案情概要】
本案是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的郑何顺律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理的一起涉嫌诈骗罪辩护案,郑何顺律师作为宋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所采纳。
【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4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何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快速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独自至本市中山北路某某弄附近,见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粉色踏板式电瓶车停放在路边,遂用随身携带的大力钳将车子后轮的链条锁剪断,用黑色钥匙强行将车头锁打开,骑行该电瓶车至本市铜川路、府村路附近,并上锁停放于五星菜场门口。当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铜川路某某号附近,欲将被盗电瓶车出售给谢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胜能TDR199Z型电动车(含48V\20Ah电瓶)价值人民币2160元,车上装载的电动车用GPS定位器价值人民币18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340元。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价格鉴定委托书、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开锁钥匙照片、被盗电瓶车照片、抓获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洁敏
书 记 员 魏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