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本案是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赵会丽律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理被告的一起离婚诉讼案,赵律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用了符合当事人意图的策略,成功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金某甲,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赵冲,律师。
被告郭某,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赵会丽,律师。
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剑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前关系一般,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孩子教育及其他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已经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年来,因被告反对原告经常出去打牌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认为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3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8日生育一女金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产生矛盾。2015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现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各种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因故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出现隔阂,但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原告金某甲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剑峰
书记员 曲昱佳
林艳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