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本案是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曾帅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申请人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曾帅律师运用恰当的诉讼策略,出色完成了答辩任务,减少了委托人的损失。

【裁决书】

乔某与上海某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申请人:乔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单位代表人:郝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帅,律师。

申请人乔某因劳动报酬等事宜与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本会于2016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28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2015年3月之前,被申请人按照2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申请人工资,2015年3月起,被申请人按照150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申请人工资。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2、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5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请求1,被申请人同意按照15000元的月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请求2,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故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

经查:申请人乔某于2015年7月10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九思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项目主创。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20000元,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被申请人可根据国家、上海市政府和被申请人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工作表现调整申请人的工资。2015年3月前被申请人按照200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申请人工资,2015年3月起被申请人按照150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申请人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未再续签。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申请人提供并经质证的劳动合同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明。

庭审中:1、被申请人向本会提交职级系统与职级分类、职级考评程序、年度工作总结及申请人职级考评。证明申请人经过公司的考核程序后的考评结果。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查看,根据上述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岗位职级为4级,年薪范围为17万至22万,申请人的职级考评分为81.9分,评审意见为调整工资为15000元/月。2、申请人称其在领取2015年3月份工资时发现工资少发了5000,并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从未就调整工资提出过异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工资调整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异议。

本会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就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0元/月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但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遭被申请人否认,故本会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釆信。此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可根据被申请人处有关规定及申请人的表现调整申请人的工资,而被申请人为证明其降低申请人工资依据,向本会提交职级系统与职级分类、职级考评程序、年度工作总结及申请人职级考评,申请人虽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自2015年3月起至申请人离职,被申请人实际按照15000元/月的标准向被申请人发放工资长达一年,而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就工资调整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异议,应视为申请人对工资调整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500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28日到期终止,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0元未低于法定标准,本会予以照准。

本案受理后经调解未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500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书记员

©2010-2023 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801936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071号